购销合同
编号.:
日期:
买方:
卖方: Hirsch Pipe & Supply Co.
14949 Oxnard Street, Van Nuys, Ca 91411, USA
Tel: (1-818)756-0900 Fax: (1-818)756-0920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1. 货物:
序号
品名及规格
产地
数量
单价
总价
美国离岸价(美元)
海运费(美元)
中国港口到岸价(美元)
总金额:美元
2. 制造厂商:
3. 包装:须用坚固的纸箱包装。
4. 运输标志:
5. 装运期:
收到符合本合同有关条款的信用证后60天内装船。
6. 装运港及目的港:
由美国主要港口至中国港口(具体港口有客户指定),允许转运。
7. 保险: 由买方自行办理保险
8. 付款条件:
买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出以Hirsch Pipe & Supply Co.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通知行为美洲银行。信用证议付有效期为装运期后第21天止。
9. 单据:
A 全套可议付的洁净已装船海运提单一式三份。
B 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C 装箱单一式三份;
D 由卖方出具的品质、数量、重量证书一式二份
E 装运通知一式一份;
F 原产国商会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产地证一式二份;
G 由下列制造商签发的产品证书::
10.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售出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等项要求。保质期为货到目的港之日起6年。质量、数量、重量、规格、包装等以位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书为最终检验依据。
11. 索赔: 货到目的港后90天内,如发现质量、数量、重量、规格、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质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买方均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受位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书为索赔依据。
12. 不可抗力: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造成迟装运或不能交货,卖方可延长交货时间或者解除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但卖方必须在十四天内通知买方并提交买方可接受的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四个星期,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3. 迟交货及罚款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如延迟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并有权向卖方索赔;除不可抗力外,如延迟交货,卖方应支付罚金,并且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罚金率按每七天0.5%计算,少于七天亦按七天计算,罚金不超过货款总金额的5%,罚金由付款行或买方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14.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或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 特别条款:
A 卖方在装货后,必须立即以电传/传真把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及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等通知买方。否则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
B 卖方应在装运后10天内以EMS/DHL快寄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单据(提单是复印件)一套至买方。
16. 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以中文为准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买方: 卖方:
|